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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兄弟有“难”,男子给26万相助!谁知兄弟竟到他家干这事儿……

2017-09-21 余杭司法


“小赌怡情,大赌伤身。”

简要案情:

年近六旬的王先生是某私营企业老板,十多年前靠汽车配件作坊起家,已做成数千万元的产业。自上月初起,厂里车间和自家住宅频频被盗,先是财务室丢了现金,接着女儿房间数万元的金银首饰频频消失。 


上月底,派出所接到报案,勘查现场后分析,盗贼有可能再次作案,于是便安装了微型摄像头、报警装置。


果然,本月初的一天,盗贼的身影出现了,民警将视频回放给王先生辨认,王一眼认出就是公司员工李某。


“做梦没想到是他,我把他当最好的兄弟……”看着警方视频中的盗贼身影,失窃报案人王先生惊诧不已。


李某迅速落网,并交待近一个月内相继9次偷了老板的家。他说“我欠下了赌债,已无法自拔”。


40岁的李某十多年前跟随王先生创业,作为技术骨干深为老板信任。但李某近几年深陷赌博泥潭,输掉家产近百万元,妻离子散亲友纷纷避之唯恐不及。


王先生看在昔日情份上,屡屡规劝并给其20万元偿还赌债,去年下半年,又一次性给李某6万元,并每月多发给他工资4000元还债。


“你这次可把自己坑了……”想不通的王先生经警方同意,前日往看守所会见李某。


眼见昔日的老板,李某泪如横流,“我对不起大哥,我恨自己走上了赌博这条不归路”。



律师释法:

一、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同时存在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情形,其行为已涉嫌盗窃罪


盗窃是否需要符合“秘密窃取”?

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且中国刑法通说也认为盗窃需要秘密窃取,但司法实务中存在大量的公开或半公开盗窃,故盗窃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否则会造成处罚的不公正。所以,即使本案的盗窃行为暴露于监控甚至他人之下,亦构成盗窃罪。


二、量刑

(一) 盗窃财产的数额如何认定?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确定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千元以上、八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而本案中盗窃的现金可认定数额较大,但对于盗窃的金银首饰价值的认定应以具有鉴定资质的价格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为准。


(二)“多次盗窃”的次数如何认定?

“多次盗窃”是指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盗窃行为。一般情况下,对基于同一概况的盗窃故意,在同一时间段内于相对固定的区域连续实施的盗窃行为可以认定为一次盗窃行为。比如,同个晚上在同一条或者接壤的马路上连续盗窃多辆汽车内物品的,可以认定为一次盗窃;同个晚上在同一个小区内连续盗窃多辆自行车的,可以认定为一次盗窃。


本案中李某一月内9次潜入被害人车间及家盗窃的行为已构成“多次盗窃”。


(三)“入户盗窃”的如何认定?

 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供他人居家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居所而实施盗窃的行为。


本案中对于李某多次潜入被害人住处偷盗金银首饰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案件总结:


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同时存在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情形,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具体的量刑,需等待盗窃财物价值确定后方可确定。同时,对于李某是否构成赌博罪,需进一步的证据予以证明。


律师说法:宋凯健

综合来源:楚天都市报

本期编辑:余杭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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